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0號上訴人 吳俊漢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主文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