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5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張浴美 、 吳水木 、 何俊魁 、 吳志誠 、 黃劍青 、 王景山 、 林增福 、 黃一鑫 、 邵燕玲 、 洪秋楠 等間確認妨害訴訟成立等訴訟救助裁定聲請更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以103年度救字第20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