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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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26號聲請人 劉楷 律師
顏碧志 律師被告甲○○原名 童文道
(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顏碧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8年8月5日予以羈押,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所提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被告及得為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惟查,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其經本院傳、拘無著,嗣經通緝始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本件審理,因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8月5日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聲請意旨固以被告罹患腦瘤隨時會昏倒因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本院於98年8月14日以電話詢問桃園看守所表示:被告若有昏倒情事一定會送至該所衛生科,然迄今被告沒有任何看診記錄,且被告家屬也沒有寄送任何治療藥物到所等語綦詳,有本院辦理刑事按鍵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參見本院98年度聲字第3026號卷第4頁),復經本院發函桃園看守所請該所為被告看診,以確認被告於該所得否獲得適當照護,經該所函覆:「被告經本所醫師檢查後簽稱:『目前病況仍屬穩定,建議本所門診追蹤病情即可』」明確,有桃園看守所於98年8月19日桃所衛字第0989902137號函附卷可稽,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情事,此外,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彥宏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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