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6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計新台幣(下同)5,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84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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