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甲○○○
2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