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75號抗告人即被告 曾耀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87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曾耀樟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
4年度易字第975號裁定延長羈押2月,該裁定業於104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並經抗告人親自簽名按捺指印收受、並寫上當日日期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其抗告期間自104年12月3日之翌日起算,應至同年月8日屆滿。茲抗告人於收受前開延長羈押裁定後,遲至同年月9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其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考,其抗告顯已逾期,是抗告人所為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應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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