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請人 李珞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債權之數額、債務發生之原因及種類)及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註明),並依所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合計總人數後,暫以每人10份,每份以新臺幣(下同)34元計算,向本院預納郵務送達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民國103年4月8日起至105年
4月7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表,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公司地址等(應具體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全國財產清單,並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所列之膳食、交通及一般生活用品開支之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羅尹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