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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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元昌 債務人 吳凱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