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 雷邁士台灣威娜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威娜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雷邁士為台灣威娜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威娜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雷邁士即台灣威娜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下稱威娜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威娜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雷邁士(RANGELMAXR,美國籍,出生年月日:西元1968年3月20日,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外僑居留證號:AC00000000號,在台居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雷邁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威娜公司民國100年8月
3日董事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中華民國居留證、護照影本、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19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核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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