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7號抗告人 周明明 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彬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1年9月28日之裁定,再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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