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81號上訴人 李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坤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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