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各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適用同條第1項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其刑期已逾6月,依上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意旨聲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8月15日│95年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893號│95年度毒偵字第689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359號│95年度訴字第335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359號│95年度訴字第3359號││決├────┼───────────┼───────────┤││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28日│95年10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387號│95年度毒偵字第738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73號│95年度訴字第387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96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73號│95年度訴字第3873號││決├────┼───────────┼───────────┤││確定日期│96年3月2日│96年3月2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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