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2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新營榮民
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喬川洞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王炎英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王炎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被繼承人王炎英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二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王炎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二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炎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炎英於民國101年4月2日死亡,是繼承已經開始。查被繼承人王炎英係單身榮民,在臺灣地區無妻子又無親屬,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炎英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當就其遺產管理之。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王炎英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承認繼承或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為此依法聲請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8、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王炎英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