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債務人甲○○
之3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關於永豐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利息」所得之原因,及該利息所得於95年度高達新臺幣(下同)19,020元,而於96年度僅93元之原因。
⒉債務人自陳除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巖人本公司
)工作外,並他其他兼職工作及收入等語,惟依龍巖人本公司出具之執行業務證明所示,債務人自95年2月28日起任職該公司,而債務人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尚有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薪資所得,請據實說明債務人自95年4月迄今之每月收入若干(含正職及兼職)及薪資變動情形、上開南山人壽公司薪資所得之原因、於南山人壽公司任職期間。並提出自95年4月迄今之全部薪資明細表、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⒊說明債務人於95年6月28日領得勞退給付983,596元,就該筆資金之使用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應受扶養人林界是否領有老人年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應受扶養人林界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關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公司「利息」所得2,093元之資金來源,並提出林界自95年4月迄今在上開銀行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⒍說明應受扶養人林界每月看護費用若干?其每月扶養費24,0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又其他扶養義務人 林秀梅林秀珍 之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為何?⒎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與何人共同居住?債務人
是否須支出居住費用?其他居住之人與債務人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包含水、電、瓦斯及電話費)?並提出自95年4月迄今上開費用之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⒏說明債務人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每月交通費2,000元之
計算方式?主要交通工具(如係搭乘公車或捷運,請一併陳明乘坐之段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說明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子女)共有
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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