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劉鴻濃 律師
董惠彬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萬里鄉崁腳一二四之四號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
陳培豪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