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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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李宛真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