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86號原告 郭重圻
謝麗紅 賴秀葉 被告 王銘健
江建璋 林秉峰 陳鵬宇 廖宸緯 白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原告聲明合併計算標的金額為21萬8140美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1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新臺幣(下同)31.15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679萬5061元(000000美元×31.15元=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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