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上訴人 譚正中 被上訴人 黃曉薇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碧惠 之遺囑執行人)上訴人譚正中與被上訴人黃曉薇律師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2,07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蔚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