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債務人 李妍樺 即 李欽華 代理人 陳昭全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妍樺即李欽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7年11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至5頁)。再查,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薪資單明細、108年3月21日民事陳報狀及郵局銀行存摺內頁轉帳明細(見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卷第15至17頁、第99至100頁;本院卷第63至69頁),其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僅不足新臺幣百元存款之財產,堪認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本院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