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秀碧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