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敏郎於民國92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9127元整。1.其中136684元整,自民國096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收至清償日止。2.其中122443元整,自民國096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9127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23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6684元黃敏郎自民國096年0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前,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122443元自民國096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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