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知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政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