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幼聆被告鍾昇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12619號、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幼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幼聆因被告鍾昇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1月16日新北檢榮火
104執12619字第34543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年12月22日北檢玉切104執助2349字第8816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內容略以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拘提無著等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等影本為證。從而,本件經通知具保人遵期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而被告經依法傳拘亦未到案,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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