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告 賴佳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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