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7號原告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頌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