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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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久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 廷龍 」之記載應更正為「 廷隆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明知其未曾任職於「廷隆有限公司」,猶自稱為該公司之倉管人員,夥同共犯為本案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廷龍」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為「廷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