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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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季翔 (原名:于承玹)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5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于季翔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鋁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扣案之鋁棒1支係被
告所有,供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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