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0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曹宗彝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偵字第20558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蔡美華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