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127號債權人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克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
為何人(依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劉方濤)。㈢提出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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