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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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來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麗美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