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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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王順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柏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約定,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之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相對人黃柏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