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乙○○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九O九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三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九一)投檢雲執明字第O六五三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彰檢朝執甲執助八O六字第二八OO號函、同年四月三日彰檢朝執甲執助一一五字第一一四四五號函、受刑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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