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О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毛重捌拾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偵辦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五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戒治後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被告先後被查獲時,扣案海洛因八包合計毛重八三公克(其中四包合計驗餘淨重五一.九八公克、包裝重三.二二公克;另四包合計毛重二七.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八包合計毛重八三公克(其中四包合計驗餘淨重五一.九八公克、包裝重三.二二公克;另四包合計毛重二七.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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