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調偵字第六八、二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於臺中市○區○○○街○○號一樓麥頓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麥頓興業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為該公司股東,並擔任設於臺中市北屯區長生巷十六之十號工廠之負責人,乙○○及甲○○均明知「中庭竣工俯視圖」照片、「品岱新式紙模板混凝土地磚」商品目錄及說明係告訴人品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語文著作,且經告訴人公司大量刊登於廣告及產品之型錄上,以行銷告訴人公司之地磚。被告乙○○、甲○○二人為推銷其紙模板混凝土地磚,竟萌不法利益,而共同基於概括犯意,未經告訴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起,連續將上開攝影及語文著作委託不知情之出版商翻拍重製,並連續刊登在一九九九年下半年度之「建築世界」、二○○○年上半年度「亞洲建築」及麥頓興業公司之廣告目錄,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四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北屯區長生巷十六之十號工廠查獲,並扣得「亞洲建築」雜誌一本、「建築世界」雜誌一本及麥頓興業公司目錄七本。因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品岱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