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代理人 王衍章
謝其烝 陳美鈴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捌拾捌元││├─────────────┼─────────────┼──────────┤│第一審郵票費用│貳佰伍拾捌元││├─────────────┼─────────────┼──────────┤│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壹仟陸佰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陸拾捌元││├─────────────┼─────────────┼──────────┤│共計│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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