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村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景文 代理人 鐘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高文靜┌──────────────────────────────────────────┐│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和平管件工│台灣中小企│104年12月31日│111,100元│AE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民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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