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庭瑋(原名 石益全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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