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52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上訴人就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本、反訴各應繳納為新臺幣4,500元,合計應繳納新臺幣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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