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049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3月25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仍未繳納,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其抗告自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