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時效取得不動產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文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時效取得不動產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