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廖年傑 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四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權人即凱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聲請人向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上長榮鎮社區住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院受理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既為被代位人,就系爭事件應具利害關係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求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事件、10
7年度司字第41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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