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抗告人 蔣敏洲 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說容 等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抗告程序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不服,具狀聲明異議,惟原裁定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486條規定得對之提出異議之裁定,自應視為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