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29號上訴人 林木村 被上訴人 郭民達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29號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