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麒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麒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4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4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