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4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林佩穎 被告 董鈺鏞 (原名: 董嘉平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柒仟捌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賴彥魁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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