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被告 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4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
貸款」契約(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依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3條、第5條、第8條約定,被告即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約定利息依年息14.5%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並依貸款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1年12月4日核撥貸款起至102年5月10日止,尚欠借款新臺幣(下同)460,222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暨其中本金460,222元自94年11月28日起至94年12月27日止,按年息14.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
㈡被告另於85年6月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至清償日止;如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原告得依同條款第18條之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未清償之本金按3%計算,而以連續三期為上限。詎被告自85年6月28日發卡起至102年4月28日止,消費記帳尚餘226,444元(內含消費本金91,161元、利息135,283元)未按期給付,依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91,161元自10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及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交易紀錄、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件證據為證,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及信用卡消費契約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686,6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勇如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一)現金卡│自94.11.28起│14.5%│無││460,222元│至94.12.27日│││││止││││├──────┼─────┼─────────┤││自94.12.28起│20%│無│││至清償日止│││├─────────┼──────┼─────┼─────────┤│(二)信用卡│自102.4.29起│20%│無││91,161元│至清償日止│││└─────────┴──────┴─────┴─────────┘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100元合計7,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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