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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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60號聲請再審人 程予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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