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花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莊文雅
莊文置 莊文豪 莊喜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告 何紫郁
夏新叢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何紫郁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花交簡字第22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曹庭毓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