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聲請人及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清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並提出正確之附表(聲請人及成實業有限公司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