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博信
葉麗華 王碧霞 蔡森 李桂香 黃金柱 莊順吉李美雲 黃榮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財教周豊茂周財亮 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
┌──┬────┬──────┬──────┐│編號│上訴人即│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被告││判費│├──┼────┼──────┼──────┤│1│張博信│60,228元│1,500元│├──┼────┼──────┼──────┤│2│葉麗華│60,242元│1,500元│├──┼────┼──────┼──────┤│3│王碧霞│51,653元│1,500元│├──┼────┼──────┼──────┤│4│蔡森│18,747元│1,500元│├──┼────┼──────┼──────┤│5│李桂香│3,879元│1,500元│├──┼────┼──────┼──────┤│6│黃金柱│35,570元│1,500元│├──┼────┼──────┼──────┤│7│莊順吉│34,618元│1,500元│├──┼────┼──────┼──────┤│8│張李美雲│38,432元│1,500元│├──┼────┼──────┼──────┤│9│黃榮滿│43,760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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